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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府〔2020〕74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区委第151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及监督管理工作。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资金从区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促进运用、绩效评价、逾期不受”的原则。
第四条 江北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经费应用于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在本辖区内并纳税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本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资助
(一)发明专利资助
(二)商标资助
(三)技术标准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奖励
(一)中国专利奖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每件60万元奖励。
(三)国家地理标志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件。
(四)对新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庆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庆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法人、非法人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参与标准制修订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按就高原则一年奖励不超过2项。
(五)对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一次性奖励。
(六)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知识产权管理奖励。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企业,且是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3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江北区新落户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社会力量搭建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对取得国家、市级相关资质且投入运营的平台建设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专项扶持。
第八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政策所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然人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政策所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九条 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提交材料
(二)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专家评审的,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资助奖励申请进行综合评估,报区政府审定。
(三)发放资助和奖励资金。
第十条 资助及奖励时间范围
(一)资助及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涉及的各类资助及奖励事项。
(二)资助及奖励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请资助或者奖励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的通知、公告等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涉嫌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区知识产权局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由区知识产权局收回已资助和奖励的经费。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工作,认真办理各项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2018年12月5日施行的《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江北府办〔2018〕67号)和《江北区大力推进商标兴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办〔2018〕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北府〔2020〕74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