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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占性、分许可的约定 许可交易谈判中最具争议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即关于许可的独占性和非独占性问题。
所有的许可合同都可以被归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被许可人被授予的权利上存在着专利权人使用专利技术的负担。
或者说专利权人保留了自己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或资格,也称独家许可,也可归为广义独占许可的一种)或一般许可(也称非独占许可)。
事实上一般许可仅仅是获得了免于被起诉的保险而以,而对专利运用的主要目的即市场份额的占有并没有多少帮助。
实践中可以采取折中的办法,在许可费不是一次性预支的情况下;
把独占的许可授予相关的地域或细分市场,如果被许可人未满足议定的绩效要求其独占性将会终止。
依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对侵犯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许可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对于许可方来说,许可合同中最好进一步明确被许可方保证将任何潜在的专利侵权告知许可人,并承诺在未获许可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行动。
究之原因,以诉讼作为营销的手段乃是专利的特色,而什么时机、什么样的打击力度、具体维权方式都需要根据市场的竞争态势进行具体的战略部署。
专利权人应当尽可能地把这种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被许可人是否有分许可的权利也必须要在许可合同中明确。
以及分许可的被许可人的报备、勤勉义务、保密义务等可能对专利权产生实质影响的内容同样要在许可合同中约定。
另外,委托第三人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常表现为OEM)和第三人自己设计相关产品后委托被许可人加工含有专利技术的产品(常表现为ODM)。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是基于为了被许可人的利益而进行的分许可,第三人不构成侵权。
鉴于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判决不一致,以及为当事人减少诉累,最好在合同中将此两种情形予以明确,得到许可人的认可。
2权利人瑕疵保证条款 专利权的有效与稳定是专利许可合同得以生效、存续及合同得以履行的前提与基础。
因此保证专利权无瑕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许可人保证享有许可处分权 即被许可的专利权权属清晰,发明人与专利权人或者受让来的专利的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权利义务清楚不会发生争议。
并且约定一旦发生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被许可人的权利以及如何弥补被许可人的损失。
第二,许可人维持专利权真实有效义务。
专利权人有义务按期缴纳专利年费,这仅是形式上的维持义务。
专利权人实质上的维持义务在于,对于第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无效宣告之诉应积极应诉。
并承担维持权利有效所发生的费用。
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无效部分是发明的实质性部分或主要部分,如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此时被许可人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就无法实现,被许可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如果无效部分对被许可人的影响不大,如部分从属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此时会因标的质量下降而应适当减少许可使用费。
实践中,优质的专利为了实现有梯度的保护大多包含许多权项,在无效程序中可以删除或合并、修改,那么众多权项中各自的价值如何。
相应的权项被无效掉后如何计算减少许可使用费的多少就很有必要在许可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技术实施效果的保证义务。
从专利法来看,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是,专利权人并无保证技术实施效果或技术能够商业性实施的默示义务。
这与存在大量阻却性专利、专利技术本身的完善程度、商业化的可行性程度有关外,更与专利权的本质在于排除有关。
(1)著作权法律制度。
这是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人的权利(著作权和版权)和传播人的权利(邻接权)的法律法规。
目前,很多国家还将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2)商标权法律制度。
这是保护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使用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3)专利权法律制度。
这是保护各个技术领域发明创造人因完成智力成果而获得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制度。
(4)商号权法律制度。
这是保护工商企业名称或者工商企业字号的专用权的法律制度。
(5)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这是保护商标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或者产地标记权利的法律制度。
(6)工业版权法律制度。这是保护集成电路图设计权等新型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法律制度。
这是保护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的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这是制止生产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损害同行业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9)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这是指目前世界上少数国家已经制定的、另一些国家主张应当制定的保护新的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权的法律制度。
本指引只规定律师办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一般经验和一般提示。
商标权律师实务
商标法 商标能够给商品的生产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
因此,为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
《商标法》主要是调整因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通过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