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涪陵府办发〔2019〕7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业产业化10强龙头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阅读:262 2022-02-12 17:12:39

转发涪陵府办发〔2019〕7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业产业化10强龙头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产业化10强龙头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产业化10强龙头企业评选办法
涪陵府办发〔2019〕7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业产业化10强龙头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图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良好的激励竞争机制,强化龙头企业自我发展和辐射带动功能,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企业必须是涪陵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注册地在涪陵区。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重点从企业规模、生产标准、示范带动、社会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  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开展评选,考评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评选出的“重庆市涪陵区农业产业化10强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选条件及评分细则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企业规模。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二)生产标准。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标准化生产,连续2年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当年无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从事的产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三)示范带动。与基地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指导价格的行业带头执行指导价格,带动种植业基地5000亩以上,或养殖生猪5000头以上(其他畜禽5000头猪单位以上),直接带动基地农户3000户以上,并带动基地农户实现年户均增收1500元以上。
(四)社会责任。企业依法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发放职工工资。
第六条  评分标准
(一)固定资产。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得基本分15分,且当年固定资产总额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则加分或扣分0.2分,加扣分最多不超过3分。数据以企业年度报告数据为准。
(二)销售收入。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得基本分25分,且当年销售收入总额在上年的基础上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则加分或扣分0.3分,加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数据以企业年度报告数据为准。
(三)上缴税金。企业年上缴税金在200万元以上,得基本分15分,且当年上缴税金在上年的基础上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则加分或扣分0.2分,加扣分最多不超过3分。数据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数据为准。
(四)基地面积。带动种植业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或养殖生猪5000头以上(其他畜禽5000头猪单位以上),得基本分15分;每增长10%加分0.1分,最多加3分。数据以基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数据为准。
(五)带动农户。有指导价格的行业带头执行指导价格且直接带动基地农户3000户以上,得基本分15分;每增长10%加分0.1分,最多加3分。数据以基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数据为准。
(六)农民增收。年带动基地农户实现户均增收1500元以上,得基本分15分;每增长10%加分0.1分,最多加3分。数据以基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数据为准。
(七)其他加扣分项目
1.品牌创建。企业商标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每一个加5分;当年企业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每一个加2分。有关证明以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准。
2.参与扶贫。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当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稳定就业人数在上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人加0.2分,最多加5分。
3.扣分项目。在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的,每一条扣1分。
第七条 参评企业在考评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评选的取消其命名:
(一)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企业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因企业自身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企业因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申报材料、数据存在造假行为的。
(六)企业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评先评优情形的。
第三章  申报及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文件(附企业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典型事迹材料)。
(二)重庆市涪陵区农业产业化10强龙头企业申报表。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五)企业获得荣誉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方式
(一)各申报企业按第八条之规定向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完整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按申请文件附典型材料、申报表、证明材料的顺序,胶装书本方式装订成册),资料不齐全者不予受理。
(二)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按照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对各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分别征求有关单位及监管部门意见,汇总后报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开展审查、评选,按评选结果提出重庆市涪陵区农业产业化10强龙头企业拟命名名单。
(二)拟命名企业名单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命名通报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审定的“重庆市涪陵区农业产业化10强龙头企业”,由区政府命名并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涪陵区农业产业化10强龙头企业评选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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