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发挥专利对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奖励,坚持授权在先、自愿申请、评审择优、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规定专项核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专利资助奖励对象为本区自主研发的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本区户籍并在本区就业、学习的个人。
第五条 资助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1.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新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并缴纳有效发明专利年费,经申请、评审和公示通过后予以一次性资助。其中,企业每件资助1.5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每件资助0.6万元。
2.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专利权人为获得授权1年以上的自有有效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缴纳3年年费的,全额资助其实际所缴年费。
(二)企业国际专利资助。对企业新获得授权的国际专利(PCT),经申请、评审和公示通过后予以一次性资助。在美、日、英、法、德、瑞士获得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4万元,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
(三)企业专利奖励。
1.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首次获得“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经申请、评审和公示通过后予以一次性奖励3万元。
2.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经申请、评审和公示通过后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3.中国专利奖奖励。对企业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每件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每件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需提交的资料
1.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①、③、④、⑧项资料。
2.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需提交①、③、④、⑤、⑧项资料。
3.知识产权贯标奖励:需提交②、③、⑥、⑧项资料。
4.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中国专利奖奖励:需提交②、③、⑦、⑧项资料。
资料清单:
①《重庆市梁平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
②《重庆市梁平区企业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企业有效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④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明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⑥三方机构评审后,出具的“贯标”认证证书(复印件);
⑦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名单、中国专利奖名单的文件(复印件);
⑧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账户信息表,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及受理时间
每年1月10日-30日,第一专利权人向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提交上一年度内的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资料,由区市场监管局集中受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评审与兑付
(一)审查。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时效性、真实性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二)评审。对通过审查的申请资料,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评审,择优确定资助奖励对象、核准资助奖励金额。对初审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的,将通知提供补正或说明材料,经补正材料仍不合格或不能清楚作出合理说明的,将作出不予资助奖励的决定。
(三)公示。经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及其专利资助奖励事项,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兑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资助奖励。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专利资助奖励:
1. 单位和个人无研发能力或行为,企业没有实质经营或与生产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2. 专利存在法律纠纷;
3.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4. 申请地址不在我区的专利;
5. 不属于专利资助奖励对象的;
6. 超过资助奖励时限的;
7. 不符合专利资助奖励类别的;
8. 未按期提交申请资料或经补正申请资料仍不齐的;
9.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制造非正常专利或劣质专利申请等套取资助资金行为的;
10. 其他不予资助奖励的情形。
对经审查、评审、公示确定不予专利资助奖励的,区市场监管局在公示结束15日内以信函方式通知其申请人领回所交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及其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未领回所交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及其资料,视为自愿放弃,区市场监管局有权予以销毁。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疑似通过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骗取经费的不予资助,已资助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符合《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梁平府办发〔2018〕182号)专利资助奖励条件的按原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