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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助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渝知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奉节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将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市场监管局列支。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受理、审核资助材料,管理和发放资助及奖励资金。资助及奖励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营业执照住所、个人户籍和商标注册人地址、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奉节县境内,成功获得各类商标注册或国内外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资助及奖励标准
(一)成功注册的普通商标(含港澳台),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奖励1000元/件,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500元/件。
(二)成功注册的马德里国际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件;成功注册单一国家的涉外商标,一次性奖励0.1万元/件。
(三)成功认定的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件。
(四)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并缴纳当年专利年费的,予以一次性资助:企业1万元/件,个人0.6万元/件。
(五)对有效期内的国内发明专利,每维持1年予以一次性资助0.2万元/件(需提交年费缴纳票据)。
(六)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七)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且开展了专利分析导航、达到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八)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质押贷款的,一次性给予评估费资助50%,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保险费资助50%,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资助及奖励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等相关事宜,当年完成审查和发放。
第六条符合资助及奖励条件的商标、专利出现异议或等待法院判决等客观情况错过当年资助及奖励时间的,可纳入次年申报,但必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资助及奖励
(一)审查期间列入异常名录的;
(二)长期没有正常经营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四)税务信用等级为D级的;
(五)上一年度未完成重庆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统计和未按要求配合全国专利调查的;
(六)在税务系统存在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或当年有3次及以上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八)未按期提交申请资料或经补正申请资料仍不齐的。
第八条 资助及奖励资金以转账方式发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拨付到该单位银行账户,个人拨付到本人当地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申请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得资助及奖励的权利人,要加强商标、专利管理,将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自觉维护社会信誉,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授权及应用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办〔2015〕188号)同时废止;《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见》(奉节府发〔2018〕19号)有关商标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