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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标纠纷尘埃落定
备受业界关注的“微信”商标纠纷案一度持续发酵,围绕着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等第38类服务上的“微信”商标而引发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作出的一纸判决尘埃落定。北京高院终审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微信”二字构成,“微”具有“小”“少”等含义,与“信”字组合使用在通讯等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比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常见通信方式更为短小、便捷的信息沟通方式,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和对待。因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
点评
对于腾讯公司而言,此次的“微信”案件也应该是一个教训。企业的商标具有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启用新的商业标志时及时进行商标查询和申请注册,是其必做的功课。趁早申请注册商标,保护自有品牌,一定程度上也会避免相应的商标纠纷。
“墙锢”维权获判赔千万元
因认为北京秀洁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侵犯了其享有的“墙锢”注册商标专用权,位于北京市的美巢集团股份公司将秀洁公司诉至法院。2016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秀洁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美巢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巢公司已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而证明侵权商品的关键数据,如实际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等均由秀洁公司掌握,但秀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上述证据,且美巢公司主张侵权赔偿的考量因素与该案查明的相关事实能够相互印证,秀洁公司应当自行承担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美巢公司主张的1000万元的侵权赔偿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全额支持。
点评
该案创造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针对商标侵权案件判决的最高赔偿数额纪录。法院将涉案商品价值纳入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使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成本增加,从而达到有效防止侵权、制止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效果,同时对侵权人进行了警示。
“益达”商标之争终见分晓
2016年9月26日,针对美国箭牌糖类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之间围绕“益达YiDa”商标展开的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益达YiDa”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口香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益达”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在功能效果、零售模式和消费特点方面非常接近,普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对于二者之间的差异一般难以作出清晰准确的判断,因此应当认定二者属于类似商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点评
对类似商品的判断,不应机械地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划分,而应综合考虑相关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是否相同或基本相同,同时考虑诉争商标与主张权利的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古井烧鹅”商标维持注册
2016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广东省江门市自然人余衍文与林国斌之间,围绕核定使用在烧鹅、烤鸭等商品上的一件“古井”商标而展开的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维持系争商标“古井”的注册不会影响“古井烧鹅”传统手工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且相关公众能够将系争商标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应予维持注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古井”二字本身具有固有含义,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古井烧鹅”,更不能等同于“古井烧鹅”传统手工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考虑对“古井烧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会影响“古井烧鹅”传统手工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据此,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点评
该案二审判决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并非是在我国现行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相关标志,并未发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当然也不会因相关商标权的存在而受到限制。该案的判决结果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的本质属性分析,最终对其与商标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准确的区分界定,从而阐明了两者的适用情形,对类似案例可以起到很好的参考作用。
迈克尔·乔丹维权获支持
因认为上海永禾服饰有限公司在咖啡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Michael Jordan's Steak House”商标,侵犯了美国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美国琼普海叶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上述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2016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被诉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永禾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助餐厅、酒吧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可能与迈克尔·乔丹本人有关联,侵犯了迈克尔·乔丹享有的姓名权。
点评
如果某一自然人的姓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已与该自然人主体形成对应关系,则该姓名作为一种符号,可能成为连接该自然人主体与商品或服务的桥梁。此时若许可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则可能对该自然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